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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迁户口假意结婚,未达目的却难脱身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7-15 17:45)    点击:273
洛阳律师讲解案情
  案情简介
  张女士为了使儿子获得北京学籍,便在中间人的介绍下,与素不相识的李先生签了一份“假结婚协议”,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从老家迁到北京,同时约定在婚姻登记当天,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2万元,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支付8万元,最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。
  但因户籍政策发生变化,张女士及其儿子的户口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迁至北京,致使“北京学籍梦”不能实现。
  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同时要求李先生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。
  庭审中,李先生认可张女士陈述的事实,但不同意离婚,认为办理结婚以及支付12万元都是张女士的自愿行为。现在无法实现户籍迁入目的,与他无关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。因张女士主张返还的12万元不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,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范围,故驳回了张女士该项诉讼请求。
  法官释法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  本案中,张女士为了获得北京户口,而与他人签订“假结婚协议”,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,但所签订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,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,故协议无效。
 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。李先生虽然不同意离婚,但双方在婚姻登记后,从未共同生活,结婚目的也非因情感,而是一种灰色“交易”,完全背离了婚姻的初衷。
  法官提示
  婚姻不是儿戏,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,不能因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,为达到一己私利就与他人签订“假婚姻”协议,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。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,可能涉及到双方财产等问题,还有可能涉及继承、拆迁等事宜。到时候引发争议,可能会面临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”“百口莫辩”的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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