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不能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7-15 17:43) 点击:326 |
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郑女士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(以下简称为A房),双方签署《婚前购房协议书》,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。婚后,双方因再购房屋,商议通过“假离婚”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,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。 因此双方私下签订了“假离婚协议”,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共同签署了《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A房归郑女士所有。 但因“二套房”卖家原因未完成房屋交易,买卖合同解除。周先生与郑女士人就重签“A房归属协议”事宜发生冲突,周先生多次要求与郑女士复婚,但均被拒绝。 后周先生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《离婚协议书》无效。经法院审理,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。 此后,二人还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诉讼,法院判决A房归郑女士所有,郑女士向周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200余万元。 法官释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,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 周先生与郑女士“假离婚”目的明确,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,双方在民政局所签署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,真实意思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等实际分割。鉴于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故协议无效。 但双方私下签署的《假离婚协议书》形式上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,也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但因其合法形式下掩盖了避税之非法目的,故该份协议亦无效。 为了避税而办理的“假离婚”,于法律后果而言离婚没有真假之分。在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中,法院根据A房的来源、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、贷款的实际偿还等因素,判决A房归郑女士所有,郑女士向周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200余万元。 法官提示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,但有些人却将婚姻作为筹码去钻政策的空子,在利益驱动下,围困于自己所设的风险之中,且不可自拔。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形容此案再恰当不过。 构建和谐、文明、友善的婚姻家庭氛围,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,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“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”,在此我们唿吁,婚姻家庭中的每个人都要对生活有爱、对婚姻忠诚、对法律敬畏,不要让一己私欲、一时贪欲成为美好婚姻的绊脚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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